以案释法第22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商业合作是犯罪

时间:2020-05-15 14:30:44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龚某应宁波市北仑区××服装厂实际经营人杨某的要求,在明知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约7%至7.5%开票费的方式,为××服装厂取得宁波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6149.28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163286.6元,发票由××服装厂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龚某于2016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龚某承认:其在2013年销售人造棉花时认识了为××服装厂采购棉花的杨某,后来慢慢熟悉,杨某向龚某提出厂里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向龚某借用部分发票,并承诺可以给与一些好处费。龚某与杨某协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用是价税合计金额7.5%左右。此后龚某向上家购买原材料时让杨某的××服装厂付款,上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服装厂。

  被告人龚某一直认为自己与杨某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商业合作,反正自己购买原材料开具的发票没有用,转给有需要的杨某,还能够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就是互利互惠,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直到其被公安机关传唤。

  朱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组织会见了被告人龚某,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被告人龚某由于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没有意识到犯罪后果,其情绪比较低迷且对案情细节记忆模糊,朱律师随即同法院联系阅卷事宜,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调取被告人龚某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抵扣税款的清单。

  通过详细的阅读和比较,朱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相关证据材料也比较充分。对被告人龚某比较有利的情节主要有三点:一是被告人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二是被告人龚某系初犯,此前未有过刑事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被告人龚某抵扣的税款已经追缴,尽力在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另外,朱律师积极联系法院,说服教育被告人龚某达成退赔意向,帮助被告人龚某履行退赔事宜。开庭前,朱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龚某,确定辩护方案和告知被告人龚某庭审注意事项,并再次进行法治教育,被告人龚某表示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的悔悟。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在量刑时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点评】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来源: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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