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普法第26期:诉讼时效的起算和种类

时间:2020-09-07 08:31:43 点击: 【字体:

现实生产生活中,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提起诉讼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至关重要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在我国,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3年。

2、特殊的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诉讼时效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来源:律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