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普法第68期:无书面合同,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时间:2024-03-08 09:06:44 点击: 【字体:

因长期的交易习惯一般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凭4张欠条追索货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考虑到本地区服装行业的交易习惯及交易方式,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判令被告林某支付原告贾某货款11309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在洪城大市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近日,贾某诉至法院,主张与被告林某之间发生多次服装买卖关系,并提供了林某出具的欠条四张,第一张载明:今欠货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11750)整;第二载明:今欠货款贰万壹仟捌百元(¥21800)整;第三张载明:今欠到贾某货款伍万肆仟贰佰贰拾(¥54220)元整;第四张载明:今欠到货款贰万伍仟叁佰元(¥25300)整。

除此以外,原告贾某还提供了一张发货记账单,写明发给林某的各类型号服装数量、单价等,被告林某本次欠12380元,但该记账单系原告贾某自己书写的记账明细,被告林某并未签名确认。后因被告未能返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26634元(其中本金120430元,利息62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林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四张,载明了拖欠货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考虑到本地区市场服装行业的交易习惯及交易方式,双方应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对被告林某拖欠原告贾某四张欠条载明金额合计11307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贾某还提供了一张发货记账单,写明发给林某的各类型号服装数量、单价等,被告林某本次欠12380元。因该记账单系原告贾某自己书写的明细,被告林某并未签名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1238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考虑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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