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41期:中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

时间:2021-11-29 09:28:36 点击: 【字体:

以案释法41期:中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

一、案起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这样一件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案件却能赢得如此巨大的关注,既没有激烈的道德争议,也不是热议的明星八卦;既没有精彩的商界鏖战,更不是骇人的惊天命案,但它所激起的惊涛骇浪,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里程碑意义,值得我们每个人去认识它。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齐玉苓和陈晓琪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考试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委培录取的分数线。之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向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

同村党支书陈克政利用其和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关系,让其女陈晓琪顶替齐玉苓进入济宁市商业学校学习。

1993年,陈晓琪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中国银行工作。而误以为自己落榜的齐玉苓去了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以卖早点维生。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

19991月,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二、锤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审“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19995,枣庄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没有认定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随后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8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月24日,山东省高院依据批复做出判决: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认定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并获得经济赔偿48045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二审“最高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千层浪

齐玉苓案激起了学界巨大的讨论,各大门派吵的纷纷扬扬,它提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护和救济,或者说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对此,宪法学界存在一下三种看法:

1否定说

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进行检察和审判的依据,因为宪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东西,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问题。宪法作为最高位法它的可诉性是应当被弱化的,而更应该的是制定更多的配套性法律来扩充和保障宪法规定。

2折衷说

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单独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型的依据,自属不宜。但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援引宪法条文。

3肯定说

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从理论上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所有的生活中都具有最高的和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果宪法上那些暖人心田的神圣词句不能应用于真实世界中的个案,至高无上的宪法就不过是虚拟世界的一纸空文。其二,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来看,宪法规范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已经被或正在被当代各国的宪法实践所首肯。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使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其三,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我国建国时间不长,不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宪法仍具有指导作用。其四,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只能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

四、风平

2008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同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废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齐玉苓案批复”),废止的原因是“已停止适用”。

从此,“宪法第一案”后,再无“宪法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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