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普法第21期: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

时间:2020-04-08 11:30:01 点击: 【字体:

疫情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云发布《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白皮书,该白皮书总结了企业在疫情之下可能面临的四类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疫情影响下的四类法律风险

(一)履约风险

1. 交付风险:因企业所在地区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或者经营者因被感染、被隔离等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标的物,出卖人、承运人、保管人等可能构成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

2. 瑕疵担保风险:买卖、运输等合同标的物因被新冠病毒污染而发生物的瑕疵,可能需要向相对人承担涉及标的物瑕疵的责任。

3. 债券兑付风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发行债券,在疫情期间到期,企业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存在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

4. 对赌风险:企业为了获得投资签订有“对赌条款”,但因疫情的影响相关的业绩目标等无法依约实现,存在触发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营业风险

1. 盈利风险:企业属于零售、娱乐、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但是受疫情影响,客流减少、订单减少,已有的订单也取消,企业陷入盈利危机。

2. 融资风险:疫情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又无法营业产生利润,企业亟需融资以缓解压力,但是企业也没有担保物,融资困难。

3. 投资风险:企业为了融资,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受资本市场的波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与危机。

(三)管理风险

1. 人员管理风险:企业有员工罹患新冠肺炎,因政策原因未认定工伤,或者企业因故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可能面临支付赔偿费用的风险。

2. 合规风险:企业员工无法到岗,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召开合伙人会议、公司“三会”,进而难以做出经营决策,产生正常运转风险。

3. 产品管理风险:在疫情爆发以来,部分企业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还有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疫情恐慌和民众关于防疫知识的不足,恶意发布“防疫1号”“特效防疫”等虚假信息或发布诱导性信息,引发物资抢购事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诉讼风险

1. 权利抗辩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企业的债权可能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导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引发败诉。

2. 诉讼实施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产生诉讼权利不能及时主张、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防范风险建议

(一)对于履约风险的建议

1. 针对交付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此次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可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对方,与相对方沟通协商,主张不可抗力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建议保留证据,若存在政府防控措施或者交通管制等,注意保留相关的通知、文件、短信、微信、邮件、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经营战略等。

第四,若是相关的外贸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商会等行业组织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若因买方所在国的限制而无法卖出产品遭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五,建议企业及时梳理自身的合同履行情况,区分到期与否、紧迫与否、履行标的情况等分类采取措施,尽量使损失最小化。

2. 针对瑕疵担保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履行义务一方首先应将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人。

第二,履行义务一方应检视标的物来源的全过程,确定瑕疵的出现可能产生于哪一个环节,并取得相关证据,向合同相对人进行说明。

第三,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瑕疵的,亦应及时向相对人进行说明,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导致瑕疵的事由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3. 对于债券兑付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建议重点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债券监管机关出台的相应政策,如证监会就为相关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发新还旧。故可借助发新还旧来缓解兑付危机。

第二,债券发行人及时梳理公司财务状况,向持有人披露信息,以补充担保物或者分期偿付等方式获得债券持有人的理解。

第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好受托职责,在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不具备现场召开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可召开线上会议,并推动达成债券延期、变更偿付日期等相关会议决议,协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4. 对于对赌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履行目标。

第二,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对于陷入“合同僵局”,各方无法协商而诉诸司法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全面考量疫情对个案中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合理地分配对赌风险,妥当地确定当事人的损失,避免因疫情的影响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当。

(二)对于营业风险的建议

1. 针对盈利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期间的,则消费者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建议相关行业的企业对有权解约的消费者及时予以解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之后的一段时间,企业可以通过延期、打折等优惠措施(变更合同)挽留消费者。

第三,订有营业中断险的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络,确定是否属于营业中断险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如果属于,则可以通过保险理赔降低损失。

2. 针对融资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企业应梳理自身财务状况,盘点企业资产,及时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共同确定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物。目前,《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担保方式多样化给予肯定,融资渠道日趋多样。

第二,企业及时关注国家、监管机关、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关于融资优惠、鼓励的相关政策。

3. 针对投资风险,我们建议:

企业及时关注监管政策,如证监会对于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风险控制,对湖北地区的质押客户,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申请展期6个月,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除湖北以外的客户,当事人间应加强沟通,债务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债权人债权,使风险和影响最小化。

(三)对于管理风险的建议

1. 针对人员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属于工伤。

第二,是否符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赔付要求,应视具体的保险条款约定,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因此,建议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三,如果企业在工作环境内的防护不到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员工也有可能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企业索赔。因此,建议企业做好员工的保护措施教育、宣传工作,做好测量体温、发放防疫用品等防护工作。

2. 针对合规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建议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组织采取远程办公的形式。

第二,对于通过远程办公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效力,法院将根据《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等依法认定,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建议企业保留相关的文件、邮件、视听资料等。

第三,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季度的年报披露,监管机关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此类政策、规定,有相关困难及时向监管机关、交易所反映,并严格公正、公开、及时、透明的进行信息披露,不作虚假陈述。

3. 针对产品管理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建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存在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二,若部分企业生产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伪劣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防疫用品,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构成经营欺诈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消费者的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对于诉讼风险的建议

1. 针对权利抗辩风险,我们建议:

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在疫情发生的期间内,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等情形,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民法总则》第194条认定债权诉讼时效中止。建议相关债权人在能够行使权利时,及时主张权利。

2. 针对诉讼实施风险,我们建议:

第一,就疫情期间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平台进行网上立案,或通过邮件向我院邮寄立案材料。同时,借助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和我院跨域双向立案系统,当事人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的诉服大厅跨域专区进行网上立案。

第二,我院依托线上庭审系统,实现案件的远程网上审理,依托17个互联网法庭,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举证质证、陈述诉辩意见等庭审活动,依托在线调解系统,实现网上多元化解。建议有困难的企业采取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的形式及时主张权利。

第三,积极主动跟法院沟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保将来权利能够兑现。

第四,主动向法院提供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沟通渠道,确保各种诉讼资料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

三、特别提醒与建议

第一,多沟通。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受此次疫情的合同方应及时增加沟通联络,有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履行。

第二,留证据。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留痕,注意保留相关的文件、通知、视听资料、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以备出现法律纠纷时之用。

第三,观时势。企业应当关注国家方针政策,关注所在行业、监管机关、行业组织、所在省市区政府的各项政策、通知与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经营战略的调整。

第四,依法律。企业应诚信、依法经营,依法律、合同约定采取相关的经营调整,在无法自行协商时,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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